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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度|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引发热议 律师解读“一罚了之”是否恰当

日期:2022-02-07 16:32:10  来源:潮新闻客户端

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俞倩玮

编者按:普法“潮”我看!“潮新闻·法度工作室”普法智囊团带你一起,学习生活中的法律知识。总之,主打一个网络普法!


(资料图)

近日,一则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新闻引发热议。

据报道,某地村民未经审批,在村边一条河上修建了一座长7.5米、宽1.5米的浮桥,总共投入超13万元。为收回成本,他让过桥村民、路人自愿交费。结果被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其拆桥,后又因建桥收费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目前该村民决定申诉。

桥没了,路怎么走?村民不乐意了。5万元的过桥费经法院退还后,其中交费2万元、也是交费最多的一位村民,又将这笔钱退给了修桥者,理由是这座浮桥确实给他带来了方便。某种程度上,代表了人们对修桥村民的同情。

寻衅滋事罪判定是否恰当?这也是当下公众热议的焦点。对此,潮新闻普法智囊团有话说。

闲置中搭建浮桥的铁皮船 图源红星新闻

村民私自修桥收费被判刑

据媒体报道,该事发生在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

村里有条洮儿河,是村民生产生活的母亲河。但也给当地人出行带来了麻烦,通常需要绕行七八十公里。

于是,早些年,有的人就划着木船,在洮儿河上摆渡出行。

2014年,村民黄某牵头将十几条铁皮船焊接起来,搭建了固定浮桥,共花费13余万元。浮桥根据水面宽窄调整,每年可使用五六个月,汛期、天冷时再撤下来。

浮桥建好后,黄某组织了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截止2018年,共收了52950元的过路费。

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某拆除浮桥。2019年2月,他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与此事相关的几位村民也被采取刑事措施。

2019年,洮南市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某等多人公诉至洮南市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分别被判处数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缓刑。

2021年底,黄某提出了申诉。但却在今年3月底被洮南市法院驳回,理由为申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我从来没强制收费,只是想收回成本。都是村民自愿交钱的,怎么就被判刑了呢?”

与黄某同样郁闷的,还有洮儿河两岸的村民。桥没了,村民咋办呢?仅一纸判书就盖棺定论了?

今年3月31日,黄德义的申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 图源红星新闻

在黄某将过路费退还后,被收费最多、达2万元的村民又将钱给了黄某。他说,黄某这么做,确实方便了村民出行。

村民普遍反映,浮桥拆除后,以前十几分钟就到目的地了,现在得绕行个把小时,油钱搭进去了,生意也耽误了。

并且,在这之后,洮南市交通运输局也未给出任何修建桥梁的规划。

判定寻衅滋事是否恰当?

有了桥梁,方便了村民出行,本是好事。但黄某却因私自修建、收取过路费,背上了罪名。

寻衅滋事罪判定是否恰当?这也是当下公众热议的焦点。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旭认为,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黄某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都缺乏证据,很难构成寻衅滋事罪。判黄某犯寻衅滋事罪,有机械理解和应用刑事法律之嫌。

潮新闻普法智囊团成员

段律师指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威胁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

黄某要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有以下证据。在客观方面,证明行为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追逐他人、拦截他人、辱骂他人、恐吓他人等“情节恶劣”的证据。主观上要有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从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茅莹持相似观点。她表示,本案涉事村民确实未经相关审批程序修桥并收取了费用,可能构成行政违法。但无论从其修桥收费的主观动机出发,还是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出发,都达不到需动用刑法手段对其进行处罚的程度,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有不妥当的方面。

潮新闻普法智囊团成员

根据寻衅滋事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相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罪本身是从1979刑法的流氓罪分化而来的,也就是说,要认定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主观上必须具备上述“流氓动机”,并且系基于“流氓动机”实施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等行为。

“刑法处罚的行为首先要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观本案,本身具有朴素的正当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即使其存在行政违法的行为,采取更为温和的行政处罚手段或者批评教育,让其认识到违法性会更为妥当。”在茅律师看来,刑法是维护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应主动出击,而是在其他部门法无法发挥作用时才应出场。

两位律师均提出,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本可以采取更灵活的处理方式,而不是直接追究某的刑事责任。毕竟,黄某修建桥梁的初衷是为了满足当地村民的出行需求,提高交通便利性。

段律师分析道,政府在维护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和处理,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个人修建桥梁可能是一个可接受的选择,但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尽量遵守法律规定,并寻求政府的支持和合法授权。

比如,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完全可以主动积极履职,引导和帮助黄德义补办有关手续,使之合法化。进而,由当地财政提供适当的过桥费交通补贴,既减轻当地百姓的负担,也实实在在为百姓办实事、办好事。

这样的做法,相信会受到当地村民的欢迎,当地政府部门也可以树立起勤政为民的形象。

建桥收费的法律流程究竟是怎样的?

在黄某的案件中,有一点还需要指出,虽然当地政府部门的做法有待商榷,但并不鼓励个人私自修桥的行为。因为,这需经过合法手续。

段旭律师对修桥的法律流程进行了说明——个人建设桥梁要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主管部门同意,经水行政规划许可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

法律对建桥有明确的要求:建设的桥梁要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洮儿河,黑龙江水系松花江西源嫩江右岸最大支流 图源百度百科

未经批准建桥,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一,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妨碍行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的,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擅自在公路(桥梁)上设卡收费,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你对黄某私自修桥收取过路费的行为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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